– 關於我們 –
聯盟章程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核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9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核備。
第 ㄧ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之宗旨,在結合全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家長會會長,共同關心與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根據設立宗旨,主要任務如下:
一、參與政府教育法規、政策之擬定、實施和成效評估。
二、協助學校家長會健全組織與運作、積極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提升學
校教育品質。
三、協助學校結合社區資源,落實社區生活教育,促進社區文化發展。
四、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研習活動、出版會訊及親職教育相關書刊,
增進家長會經驗之交流。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曾任或現任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家長會會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家長會、家長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且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團體會員應以該組織之會長,或推定該組織內之特定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
會員(會員代表)入會滿六個月及會員大會前三十日繳清會費者始得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給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清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一屆未繳清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五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並經當選之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半數以上同意始得召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於會員
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選任會務人員之職務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 三十ㄧ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章程得另訂施行細則,經理事會訂定,修訂時亦同。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6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4年9月台內團字第1040066597號函准予備查。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9日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組織章程第三章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會設置法制事務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北區會務委員會、中區會務委員會、南區會務委員會、東區會務委員會、高中事務委員會、高職事務委員會、國中事務委員會、國小事務委員會、特教事務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資訊事務委員會、聯誼活動委員會、財務總務委員會、公關新聞委員會等。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與理事會同,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協助推動會務,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得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北、中、南、東區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處理理事會交辦之本會事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三 條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副理事長之選舉原則如下:
- 本會每屆理事選舉時,以選出半數以上為現任家長會長和剛卸任家長會會長擔任理事為原則。
- 會員人數超過 5 人(含)之縣市以至少有一 位代表擔任理事為原則。
- 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各學程以至少有一位代表擔任常務理事為原則。
- 各屆理事會得依據當時會員人數及理事人數在全國各區分佈狀況,訂定常務理事選舉之區域分配原則,以順利推動各區相關會務。
- 副理事長以選出北、中、 南、東區各一位代表為原則,分別協助理事長處理各區相關會務。
以上選舉原則之施行及調整,尊重當屆理事會決議決定。
第 四 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以由曾經擔任過地方性家長團體之負責人擔任為原則。
本會理事長以不擔任區長以上地方首長、中央及地方教育類政務官或事務官為原則。
第 五 條
本會每年應邀請全國現任家長會長加入會員。自第二屆起,新加入之會員以現任或剛卸任之家長會長為原則。
理事會於會員大會前三個月內審議會員資格時,得延後審議非現任及非剛卸任家長會長之入會資格。
第 六 條
為配合理監事任期一任二年,本會會員應一次繳納當屆會費。
參選本會選任會務人員時,應先繳交職務捐款之保證金。若當選理監事則保證金轉成部分職務捐款,若未當選則退還。
第 七 條
為配合理監事任期一任二年,本會會員應一次繳納兩年會費
第 八 條
本會原則上不接受政府機關經費補助,但得辦理經理事會通過之專案委託案。
第 九 條
本會教育議題主張之研議以共識決為原則,本會會員個人意見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 十 條
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所提之視訊會議方式辦理原則:
1.採登記制。
2.視訊參與會議之人員,以距離會議地點較遠者為優先,且以不超過出席人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3.理事會與監事會以不連續辦理視訊會議為原則。
第 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因故不克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開會三日前填具請假單,送秘書完成請假手續。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官方 LINE
LINE ID : @405pahcf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目標:建構全國家長意見交流與反映的平台
信箱:nappa.tw@gmail.com
立案文號:台內團字第104006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