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私校退場條例草案 8大重點條文一次看

教育部擴大退場輔導範圍,今年4月預告新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9月再經修改,今天終於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本條例完成立法後,將協助維持學校停辦前的校務正常運作,辦理學生安置、協助教職員工轉職,並為發放教職員工退休、資遣、離職慰助金的法源依據,強化現行法規不足之處。

教育部也說,草案透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的困境,以維護教職員工生的權益。

此外,條例明定學校賸餘財產得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以增進賸餘財產運用之效益,強化校產公共性。教育部條列八大重要條文如下:

1、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補救教學、住宿及交通等費用,以及墊付教職員工薪資、保險等費用,以維護教職員生權益。(草案第3條)2、明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包含財務、教學品質等指標,主管機關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草案第5、6條)

3、主管機關加派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以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草案第12條)

4、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公告日起算3年內改善,逾期未獲免除,主管機關應令停止全部招生,至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草案第13條)

5、主管機關停止全部招生時,重組董事會,董事成員包含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草案第14條)

6、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草案第17條)

7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辦理解散、清算,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或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草案第21條)

8、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於3年改善期間內,得依私立學校法申請改制、合併或改辦,逾期未完成者,應依本條例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辦、重組董事會及辦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草案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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